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调处员制度
第一条(调处员的条件)从事金融纠纷调处工作的调处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能独立公正办案;
(二)经济类及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扎实经济金融理论基础,有较强学识水平或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且从事金融专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法律、金融教学研究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自愿担任调处工作,并有一定的处理纠纷能力;
(四)广州金融消费纠纷调处中心(以下简称调处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曾担任过律师、法官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有一定办案经验的人员可优先考虑。
第二条(调处员资格的申请) 调处员实行申请审查制。申请担任调处员的,应当向调处中心提交以下文件,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
(一)《调处员申请登记表》;
(二)调处中心的推荐函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
调处中心主任、副主任是当然的调处员,可以担任各种纠纷的调处员,金融纠纷调处的申请人明确拒绝的除外。
第三条 (调处员资格的审查) 调处中心秘书处对《调处员申请登记表》进行审核登记后,报调处中心主任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条(调处员的任期) 调处员的任期原则上无时间限制。但调处员因工作发生变动或有其他直接影响参与调处工作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调处中心秘书处。
第五条(调处员守则) 在调处金融消费纠纷过程中,调处员应遵守以下守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二)调处员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调处员应事先商定调处进程方案。由一位调处员调处时,也应事先拟订调解进程方案;
(四)调处员应认真、详细地审阅和研究案件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抓住案件争议的关键性问题;
(五)调处员应公正客观地说明案情,总结分析争议的要点和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引导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逐步减少分歧,缩短距离,以期最后达成和解协议;
(六)调处员在调处过程中,应当十分耐心地进行调解工作;
(七)调处员在调处过程中,不得有偏向一方当事人的言行,应尊重由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原则;
(八)调处员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对调解失败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调处决定书;
(九)调处员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透露任何有关案件情况;
(十)在当事人申请调处前就案件实体问题向当事人提供过咨询意见的人,不得担任案件的调处员。
第六条 (调处员报酬) 调处员调处金融纠纷案件后,可以获得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七条 (建立调处员人才库) 调处中心秘书处应逐步建立健全调处员人才库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调处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