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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折射出监管新思维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7-10-26 | 浏览1483次]

文/盘和林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流动站

央行公告显示,在已经注销的24张支付业务许可证中,有多达20张是在今年完成的。不仅如此,在监管部门的力推下,被称为“网联平台”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的建设进展超过市场预期,按照央行的要求,自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受理的涉及银行账户的网络支付业务都将全部通过网联平台处理。另据《国际金融报》消息,9月份以来,又有十来家第三方支付机构收到罚单,而且不少公司都已非第一次被罚。


最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以往金融监管的“审慎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性进行监管,此次央行出手吊销牌照的理由主要是:多次违规转让,存在大量虚假商户,未实质开展支付业务、支付业务不符合标准要求、擅自转让以及违规挪用、占用客户备用金,侵害消费者权益等。


这折射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新思维,即正式确立了“行为监管”原则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


在一定意义上来说,行为监管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营运优化。换言之,“剁手党”的利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的营运优化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


传统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风险进行监管,关注未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例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此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大体按照传统金融监管的思路进行。包括实施的客户备付金制度,就是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流动性的监管,尤其是“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资金”合作产品,可以确保投资者在大型购物季或货币市场价格波动赎回金额时,有足够的流动性。


不过,互联网金融具有显著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拓展了交易的可能性边界,服务的人群与传统金融的人群不同。主要表现在金融知识、风险识别等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到误导、欺诈,而且涉及的人数更多、更广。同时投资金额小且分散,作为个体投入精力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远高于收益。正是因为这些特有的风险特征,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优化互联网金融的营运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其重要。


行为监管,主要是对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例如“网联平台”)、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参与者行为的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者进行监管,排除能力不足、不诚实或有不良记录的股东和管理者,防止其通过关联交易、资产占用等方式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二是对互联网金融的资金监管,尤其是要对平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资金与客户的资金进行有效隔离,防止挪用、卷款跑路等风险。三是要求互联网金融有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如内部制度、消费者隐私安全等。


金融消费者保护,即保障消费者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权益,其大部分内容与行为监管吻合,有学者认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属于行为监管。也有学者认为,行为监管主要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而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两方的利益并非完全一致,以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来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并不足以完全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利益。


同时,互联网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有“锁定效应”,难以依靠自律、市场竞争机制所规避其利益损害。因此,政府监管机构要充当公共利益代理人角色,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实施强制监管。


实际上,我国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问题十分突出。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谈及支付机构累计了一些问题和风险时表示,机构内部内控薄弱、风险管理放松等原因,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够。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特别是关于支付的敏感信息被泄露,甚至一些信息公开在网上买卖。二是备付金被挪用的情况一度还比较严重,有些机构把客户的备付金拿来炒房、炒股票,甚至用于个人赌博,最后导致损失。


因此,此轮央行对第三方支付监管,如注销24张支付业务许可证,建设“网联平台”,都是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


相信在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互联网金融监管新思维下,互联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与金融消费者利益都会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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