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浏览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

其他金融服务业
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中国有何启示?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7-11-10 | 浏览1489次]

近日,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IDF)与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共同发布《美国金融科技考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该《报告》由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SFI学术委员会主席、IDF主任、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黄益平等人执笔。


近年来,金融科技(FinTech)在全球范围内备受瞩目,美国作为FinTech一词的发源地,其金融与技术发生了怎样的融合创新?当地时间8月22日-25日,由SFI与IDF组织的美国金融科技考察团,对多家旧金山金融科技企业展开访问与考察,并与监管机构代表旧金山联储官员及传统金融机构高管座谈交流。通过对美国金融科技企业的考察与思考,考察团最终形成该《报告》。


“与美国相比,中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规模更大,在一些技术领域比如支付处置能力等也更领先。”《报告》指出,背后的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传统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市场空白较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相对宽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


不过,《报告》认为,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仍不平衡,比如第三方支付相对发达,而网络贷款比较混乱、股权众筹基本没有做起来。


而过去两三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和创新带来了诸多风险问题。《报告》认为,在风险控制方面,中国一方面应该向美国学习,另一方面也应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监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会风险,起到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未来,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应如何发展?《报告》从八个方面提出建议。


首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必须设置准入门槛。互联网金融,在本质上就是金融,必须进行严格监管。《报告》认为,要实行牌照管理,就应该明确门槛,给符合资质的公司发放牌照,而对于无牌照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对于一些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政策框架的业务(比如股权众筹、资产管理)也应加快制定规则,为实践中已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划清合规边界,避免业务跑偏异化。


第二,提高“透明度”并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监管。牌照管理只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事中与事后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大多数业务都具有明显的直接融资的特征,即参与者自主决策、自主承担后果。而对直接融资的监管有两个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第二是控制“投资者的适当性”。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统一、协调。《报告》指出,互联网金融基本上都是混业监管,这跟中国目前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政策框架并不匹配。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应该考虑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框架内设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这样起码可以保证“一行三会”和地方金融监管局一致行动,互相配合。二是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政策。如果监管标准不同意,容易造成监管政策的洼地,鼓励监管套利,而任何金融风险的后果依然会是全国性的。三是不应重复美国各州独立发放牌照的做法。各省市单独发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尚且可行,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就非常不合理。因此一旦发放牌照,应该就是全国性的,除非设置一些特殊的区域性限制。


第四,积极支持稳健的金融创新。美国的监管在控制金融科技的风险方面做得比较好,但在支持创新方面显著不足。中国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应该考虑尽量在两者之间求得平衡。未来的监管要严密防范风险,同时也要积极支持金融创新。需要考虑将数字技术运用到金融监管上来(RegTech)。《报告》认为,创新可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比如“监管沙盒”的做法,监管部门给互联网金融公司发放有限的牌照,允许创新,如果成功,可以发放完全牌照并推广到全行业。如果不成功,就取消牌照。


第五,尽快建立公开、完整的征信平台。在美国,FICO等公共征信系统在FinTech发展中起到了大规模获客、全面数据获得、评价标尺等作用。征信系统是公共基础设施,应该向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开放(当然在个人授权的前提下)。《报告》认为,跟美国相比,征信系统在中国还有另外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决定获客途径。其二,产品标准化的支撑。如果建立一个综合各个金融机构数据,由用户本人授权进行使用,征信中心统一监管调度的征信系统,实现大数据的标准化,则对进一步的资产标准化有强大的支撑作用。


第六,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利用大数据分析之间求得一个平衡。美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贷款公平性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数据分析可以发挥的作用。而中国的现实是隐私及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尚不健全,盗窃、诈骗等现象较为严重,商业机构滥用个人、企业数据的行业乱象高发频发。需要尽快明确的不是收集,而是明确数据所有权,完善数据使用及监管机制。同时,也应避免学习一些过时的法律规章,在数字时代,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则才会被真正遵守,强行教条只会徒增发展的阻碍。


第七,P2P改善网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服务。在美国,P2P(marketpalce)网贷平台也无法做到纯粹的信息中介的定位。P2P借贷设计思路的小额分散技术上讲只能分散平台内不同借款人间的个体风险,而平台特质导致的借款人扎堆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则无法通过在平台内的小额分散进行消除。

所以,监管政策定位网贷平台为信息中介,强调不能做资金池、要求资金托管,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对风险完全不承担责任。相反,监管政策应该明确网贷平台对借款人风险进行识别评级的责任。


第八,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发挥作用。首先,行业协会连接在监管与从业者之间,有利于二者信息沟通。其次,行业协会可以使得监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平缓。行业协会在政策制定与执行中,起到了缓冲层的作用,对于行业的平稳过渡,有着重要作用。最后,行业协会某种程度上可以成为监管实验的沙盒。


《报告》认为,未来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可能会呈现多样化,既有大而惠,也有小而美;既有专注Tech,也有直接做Fin


据悉,SFI与IDF组织的美国金融科技考察团成员覆盖了金融监管层代表、学界代表、及国内领先的金融科技企业代表,包括:CF40&SFI学术委员会主席、IDF主任黄益平,IDF副主任黄卓、沈艳,CF40秘书长、SFI执行院长、IDF常务副主任王海明,CF40成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SFI学术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负责人肖翔,蚂蚁金服首席战略官陈龙,宜信高级副总裁刘大伟,陆金所副总经理毛进亮,陆金所董事会秘书徐风雷,信而富联合创始人王光宇。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