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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关于银行账户和移动支付 央行规定有变化
[来源:本站 | 作者: | 日期:2018-01-22 | 浏览646次]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开立账户、身份认证、账户使用等方面作了优化改进,扩大了II、III类账户的应用范围,推动Ⅱ、Ⅲ类户成为个人办理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小额消费缴费业务的主要渠道。 

此次发布的《通知》明确要求,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II、III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届时,个人可根据自身使用习惯,在多种开户渠道中选择便捷渠道开立Ⅱ、Ⅲ类户。

2015年12月,央行启动个人银行账户制度改革,将银行个人账户分为不同权限等级的三类账户。其中,Ⅰ类账户为全功能账户,即日常所用的借记卡或储蓄存折;Ⅱ类账户具备“理财+支付”功能,可以是电子账户也可配发银行卡;Ⅲ类账户则只能进行小额消费和缴费支付,基本属于电子账户。形象地说,三类银行账户就像是3个不同资金量的钱包:

Ⅰ类户是“钱箱”,个人的工资收入等主要资金来源都存放在该账户中;

Ⅱ类户是“钱夹”,个人日常刷卡消费、网络购物、网络缴费通过该账户办理,还可以购买银行的投资理财产品;

Ⅲ类户是“零钱包”,尤其适用移动支付等新兴支付方式。

2016年9月30日,央行发布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每个人在每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账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

Ⅱ、Ⅲ类户开户手续简化

本次《通知》对账户管理进行了优化,其中简化了开户手续,明确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在此之前,开立Ⅱ、Ⅲ类户需要验证个人身份信息。

在提供便利开户的同时,文件并没有放松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对于开立Ⅲ类账户,《通知》规定,必须绑定已经实名制验证的账户。当同一个人在一家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

《通知》优化改进Ⅱ、Ⅲ类账户

开立Ⅱ、Ⅲ类账户方面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II、III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在使用方向上,“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Ⅲ类户限额方面

《通知》要求重点推广应用Ⅲ类户。在满足反洗钱、反诈骗要求的前提下,放宽Ⅲ类户的使用限制。Ⅲ类户账户余额上限从1000元提升为2000元,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日常小额支付需求。

Ⅱ、Ⅲ类户取现方面

《通知》规定,Ⅱ、Ⅲ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Ⅲ类户发放贷款方面

此前无贷款功能的Ⅲ类账户权限被放开。根据新规,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但Ⅲ类户不得直接透支。而在此之前,只有Ⅰ、Ⅱ类户有此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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