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六十一条 在不具备成立党支部的情况下,联合会秘书处党员需将党组织关系转移自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秘书处党总支部,并按时参加各项党组织活动,做好活动记录,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