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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联合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除本联合会制度另有规定外,全体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联合会,成为单位会员: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住所地在广东省内的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

    (二)经相关监管机关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广东省内各市、县(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社会组织;

    (三)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能的社会组织。

第十条具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专业技能和经验,志愿从事联合会的服务工作,经本人申请并经业务指导单位推荐,可以成为联合会的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申请加入联合会时,应当按照联合会制度的要求,提交入会申请和相关文件,经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入会申请应向联合会秘书处提交,秘书处在收到完整的入会申请材料后,10日内提交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联合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查阅联合会各项规章制度、会员大会记录、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财务报告,行使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合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得联合会提供的服务;

    (四)要求联合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联合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联合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合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联合会工作,参加联合会的各项活动,维护联合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联合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联合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联合会履行职能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应积极支持社会管理创新与和谐社会建设,积极参与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机制;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单位会员应指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行使会员权力。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指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单位会员应指定一名联络人,报联合会秘书处备案,负责单位会员与联合会的日常联络。

第十六条联合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30日内书面通知联合会秘书处,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会员名录及增减变更情况,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单位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联合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全体会员作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联合会常务理事会,付清一切应缴费用,并交回会员证,办理有关退会手续。

第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单位会员机构被依法撤销、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金融机构会员的金融业务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或者其他不符合社会团体会员条件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会员有其他不符合入会资格的情形,会员大会认为应该劝退的。

第二十条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联合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醒;

    (二)警告;

    (三)联合会内通报批评;

    (四)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五)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全体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全体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单位会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由联合会常务理事会报业务指导单位和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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