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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广东省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联合会章程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联合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联合会经依法审计后,向广东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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